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满意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并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的工作机制,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闭环管理。企业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质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绩效的评价依据。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