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对应该开展安全评估的电梯未实施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安全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