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