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无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