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