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销售、转让的旧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中有关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规定。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原使用单位的注销使用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