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销售、转让的旧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中有关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规定。

销售、转让旧有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原使用单位的注销使用登记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