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灭失或者部分灭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补齐相关资料:(一)由原制造单位补齐相关资料;(二)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修理,补齐相关资料并经检验合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