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灭失或者部分灭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补齐相关资料:

(一)由原制造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二)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修理,补齐相关资料并经检验合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