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变电站等电力设施布局。电力设施预留用地优先选择地势较高、有利于防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地段,确保满足防风防汛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相关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水底电缆通道(含海底电缆)、综合管廊等空间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相关规划,负责组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以及对老旧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逐步满足用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