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