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窃电装置,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