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供电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户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检查时,不得妨碍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制作用电检查笔录,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