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公告。海底电缆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所有人、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的铺设情况。对可能损害海底电缆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