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海底电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电力企业设置并维护海底电缆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线路等标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