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事先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其他管道与电力管道交叉通过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二)在同杆架设其他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传输线、安装广播喇叭或者悬挂广告牌等物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