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明确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按照规定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劝阻潜在被害人、劝返涉诈嫌疑人员等工作。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