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结算服务时以及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历史交易和风险状况变化等情况,按照规定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相应采取降低非柜面支付限额、暂停非柜面业务等风险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