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母婴保健相关业务的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