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