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前、孕期、产后和哺乳期保健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