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患有妊娠合并症或者严重并发症、孕前或者怀孕期间接触过致畸性物质等情况的孕妇,提供重点监护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