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患有妊娠合并症或者严重并发症、孕前或者怀孕期间接触过致畸性物质等情况的孕妇,提供重点监护和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