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有效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