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公布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定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