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针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重大、疑难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协同办理,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