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针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重大、疑难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协同办理,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