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倾倒、丢弃危害古城墙安全的废弃物;
(三)架设、安装与古城墙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设施等;
(四)擅自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
(五)在古城墙取砖、采石、取土;
(六)在古城墙刻划、涂污、张贴;
(七)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古城墙保护标志;
(八)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九)从事可能造成古城墙潮湿、高温、振动等危害古城墙安全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古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确保古城墙的安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