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古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明示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