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