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