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列入水效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验证管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本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