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地下水监测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