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或者采集锁阳、黑果枸杞、肉苁蓉、甘草、胀果甘草、沙冬青、蒙古扁桃(俗称野杏树)、水母雪兔子等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限期和方法进行采集,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其收购、出售实行专营、许可证制度,许可为一次一批。采集证和专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