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六章 保护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草原禁牧区应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禁牧草原面积、区域和期限并予以公布。对经五年以上禁牧且已恢复生态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符合解禁放牧条件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