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依法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草原监督检查工作。
承接草原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照规定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制定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群众保护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做好防火、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