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建设使用草原面积。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