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品种、珍稀品种、特有品种以及100年以上株龄牡丹等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移植评定为古树名木的牡丹植株。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