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牡丹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牡丹产业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政策,建立牡丹专家库。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牡丹产业相关课程,加大牡丹育种、种植、生产加工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