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牡丹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牡丹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发展机制,统筹解决牡丹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牡丹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牡丹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