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二)供热企业,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用户供热的单位以及外购热源向用户转供热的单位。

(三)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中继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四)供热经营设施,是指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分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五)分户用热计量装置,是指为每户或者每个独立使用单元安装的计量设备,包括分户热计量表、温控装置等计量设施。

(六)入户端口,是指没有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供热分户控制端口、阀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