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热企业、热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高温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