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交房后的首个采暖供热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企业对小区内供热设施进行联合试运调试,试运调试期间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