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