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