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用户拟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具备分户管控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为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手续。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