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用户拟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具备分户管控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为用户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手续。

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信息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