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采暖供热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合理制定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热力供应计划,满足供热负荷需求。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建立与自身供热能力相适应的备用热源或者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向供热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热力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