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乐陵金丝小枣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信息。

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