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