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