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