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一)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二)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三)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四)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充电设施;(五)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