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卫生保洁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实行智能化停车管理,动态显示泊位状况,提供电子计费、在线支付等智能化服务,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时上传停车位使用等信息;

(三)确保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停车位标线清晰完整,智能化管理、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电动汽车充电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维护停车场内环境卫生、车辆停放和通行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做好停车场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发生火灾、水淹、盗窃以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车辆停放在场地内发生损坏、物品丢失等情形,积极配合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