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信息、停车场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场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设施设置、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场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例施行前未报送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报送。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